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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3〕5号
2023-09-08
  • 索 引 号: 330803-099/2023-65228
  • 文件编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成文日期: 170360640000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文号】 浙财税政〔 2023 〕 5 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3-09-0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7800 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执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2023 年第 15 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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